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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8-11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8月10日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5188号开发大厦二十二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及代理人2人,代表2位股东,代表的股份78,281,000股,占股本总额357,717,600股的21.8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曙光支行1.5亿元借款提供资产抵押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8,28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
  (二)《关于为长春经开集团兴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借款提供资产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8,28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78,281,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侯育颉、李轶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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