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8月23日上午10: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杭州新湖商务大厦十一楼会议室 (三)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赵伟卿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情况:本次现场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3,726,400,1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3.4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1、《关于与济和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议案》 赞成票3,726,400,1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2、《关于增资新湖控股有限公司的议案》 关联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嘉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后,赞成票1,358,4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伟民律师对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