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项目涉及的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 摘要编号:(2010)榕联评字第269号 重要提示:本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部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 一、委托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评估单位: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评估目的:本次评估是为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所持有的8.79%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提供市场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本次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东权益,本次资产评估的评估范围为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所列的全部资产、负债,具体以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数据为基础填报的评估申报表为准,在评估基准日,企业资产账面总资产327,487.46万元,总负债164,049.25万元,净资产为163,438.21万元。 四、评估基准日:2010年06月30日。 五、评估价值及价值前提定义:此次评估采用市场价值作为选定的评估价值类型。 六、主要评估方法:成本法、收益法。 七、评估工作时间:2010年07月25日-2010年08月29日。 八、评估结论: 1、成本法评估结果:经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10年06月30日,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账面总资产327,487.46万元,总负债164,049.25万元,净资产为163,438.21万元,评估后账面总资产358,481.40万元,总负债164,049.25万元,净资产194,432.15万元,增值30,993.94万元,增值率为18.96%,增值的原因主要为被评估企业房地产评估增值导致评估增值; 评估结论详细情况见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及评估明细表。 2、收益法评估结果:经评估,在评估基准日2010年06月30日,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评估后全部股东权益185,679.42万元,增值22,241.21万元,增值率为13.61%; 3、评估结论及分析:成本法和收益法得出的两种评估结果相比存在差异8,752.73万元,差异率为4.71%。由于差别不大,同时考虑到委评企业目前所生产产品未来市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故,故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得出的结果即委评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全部股东权益为194,432.15万元作为本次评估的结论。 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同时,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按现行有关规定,本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即评估结果有效期间自2010年06月30日至2011年06月29日。 本摘要供委托方用作了解评估有关情况和送交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审查使用,与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光太 中国·福州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商光太、陈志幸 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