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有否决的情况: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有两名提名董事被否决。 2、本次会议有一项新提案提交表决,该议案为《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5月17日接到持股10.83%的股东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函》,要求将《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作为新增提案提交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于5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28日上午9:0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0,135,7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翀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神远律师事务所吴振平、郜永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以2009年末总股本280,814,93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分配利润28,081,493.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75,256,914.26元结转下年。 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9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向各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9、审议并通过了《金宇集团对外担保制度》 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0、审议并通过了《金宇集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1、审议并通过了《金宇集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扬州优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授信额度提 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向招商银行申请5000万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4、审议并通过了《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由议案(14)、(16)合并产生,本次选举采用差额选举法,以得票高低排序选前九名当选公司董事。大会选举张翀宇、周衡龙、张兴民、温利民、郑卫忠、戴明良、曹国琪、帅天龙、谢晓燕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其中曹国琪、帅天龙、谢晓燕为独立董事。 大会选举董事的表决情况: 张翀宇,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张兴民,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温利民,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戴明良,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帅天龙,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谢晓燕,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曹国琪,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周衡龙,同意票85,592,17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6%;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4,543,59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 郑卫忠,同意票86,01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3%;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4,12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 武满祥,同意票8,663,59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81,472,17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9%,表决结果未通过。 徐宪明,同意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表决结果未通过。 15、审议并通过了《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王秀华,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俞继炜,同意票90,135,77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次大会选举王秀华、俞继炜为公司监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职工监事李宁已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三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16、审议并通过了《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选举周衡龙、郑卫忠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与议案(14)选举产生的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见议案(14)。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神远律师事务所吴振平、郜永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律师意见书(附后)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