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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15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14日上午在上海市新华路160号上海影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0名,代表公司股份629,506,1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5832%。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审议了本次会议的提案,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提案。
  同意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6亿元的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次中期票据发行”或“本次发行”),可分期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用于补充中期流动资金以及偿还部分成本较高的银行借款。
  同时,为保证本次发行顺利进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实施,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定本次发行的具体金额、期限、发行期数、承销方式及发行时机等具体发行方案;
  2、决定聘请为本次发行提供服务的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3、在上述授权范围内,负责修订、签署和申报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法律文件,并办理中期票据的相关申报、注册手续;
  4、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办理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相关的其它事宜;
  6、上述授权在本次发行的中期票据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表决情况:同意629,500,82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5,316股,弃权0股。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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