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提案被否决情况。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15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八区16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名,代表股数228,17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90,000,000股的58.51%,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春新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事项: 一、关于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刘金华: 228173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薛廷伍: 228173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张兴明: 228173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经累积投票,选举刘金华先生、薛廷伍先生、张兴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二、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徐进: 228173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经累积投票,选举徐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三、关于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2010年度财务审计业务并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22817380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同意公司续聘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2010年度财务审计业务,并支付60万元年度审计费用。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张谦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