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9年8月26日在公司总部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三人,实到二人(其中王芳监事委托监事会主席张涛代为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及其议定事项,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审核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时,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以及有关要求,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后,监事会认为: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各项规定,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09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监事会承诺: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