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共审议1项提案,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9年9月21日(星期一)上午10:00时。 2、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五楼多功能厅。 3、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宏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956,000,49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21%。其中:流通股A股股东8人,代表股份954,710,536股,占总股本的61.13%;B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289,957股,占总股本的0.08%。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议案内容详见于2009年9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香港《大公报》刊登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提案--《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为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会议同意发行短期融资券12亿元人民币,分期发行。本次发行采取余额包销方式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负责承销。单笔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不超过365天,利率依市场化方式确定。短期融资券所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置换部分银行贷款。 根据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发行工作,会议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取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后,办理与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 同意股数956,000,49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100%,其中:A股954,710,536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99.87%,B股1,289,957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数的0.13%;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由董事签署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 3、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