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获得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拟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5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具体内容见2010年4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年8月27日,公司接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出的(中市协注[2010]CP115号)《接受注册通知书》,核定本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5亿元,有效期截至2012年8月23日,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主承销商,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 特此公告。 吉林森林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