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2010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时间: 2010年6月25日上午10:30 2010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时间: 2010年6月25日上午11:30 2、召开地点:山东省邹城市凫山南路329号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总经理 李位民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2010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人,共代表A股有表决权股份2,602,689,928股,占公司A股总股本的87.93%。其中,境内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6亿股,境内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689,928股。 2、2010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人,共代表H股有表决权股份934,640,101股,占公司H股总股本的47.72%。 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公告了关于召开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该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2010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批准了以下决议: 批准《关于给予公司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由公司董事陈长春、吴玉祥代表董事会根据需要和市场情况,在获得有关监管机构批准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在相关授权期间适时决定回购不超过有关决议案通过之日公司已发行H股总额10%的H股股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开立境外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注销回购股份,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签署、办理其他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赞成票2,602, 689,928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A股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 (二)2010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并批准了以下决议: 批准《关于给予公司董事会回购H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授予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由公司董事陈长春、吴玉祥代表董事会根据需要和市场情况,在获得有关监管机构批准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在相关授权期间适时决定回购不超过有关决议案通过之日已发行H股总额10%的H股股份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回购股份的时间、数量、价格,开立境外股票账户并办理相应外汇变更登记手续,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注销回购股份,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签署、办理其他与回购股份相关的文件及事宜)。 (赞成票934,364,641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H股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05%;反对票275,460股,占本议案出席会议H股有表决权股份的0.0295%。)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会议点票的监察员。 三、律师见证 公司委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召开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唐丽子、刘佳萍律师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其审验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监票人和会议记录人签字确认的2010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及2010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 2、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0年度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