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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水务(600187)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湘潭九华示范区签订自来水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6-19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湘潭九华示范区签订自来水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0年6月14日,公司与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湘潭九华示范区自来水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合作协议书》。根据该协议,公司将在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内,投资建设并运营20万吨/日城市供水项目。
    一、风险提示
    协议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公司与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湘潭九华示范区自来水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合作协议书》为意向性合同,最终需要双方就项目的合作签订正式的法律文件,所以该项目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双方当事人介绍
    协议签订主体分别为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和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作方式
    本公司全资在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辖区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负责自来水供水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管理。并经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授权在示范区范围内经营城市供水。
    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出资设立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初步设计总投资规模的35%,依法向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辖区税务机关缴纳税费。
    2、特许经营权
    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与本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依法授予本公司在示范区范围内从事供水服务并按照批准的价格向用户收取水费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特许期满,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授予本公司特许经营权。
    供水特许协议应明确供水范围。
    特许经营协议应明确本公司可因成本、物价指数等因素变动,按照国家有关水价调整规定,并在征求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和用户意见后,适时合理调整供水单价。
    本公司投资建设范围包括供水厂区红线以内的供水设施及供水配套管网。
    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为无偿划拨或有偿征用,由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完成征地拆迁并进行符合标高要求的场地平整,提供建设至厂区红线处的相关市政配套设施,但上述发生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3、供水厂系统的建设及商业运营
    (1)项目建设
    在初步设计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本公司15个月内完成项目的厂区建设以及主要供水管网铺设,达到通水试运行要求。
    (2)原水
    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给项目公司原水取水的便利条件,确定取水点。
    本公司负责建设原水取水头部等设施并将原水接入到项目公司供水厂。
    (3)供水水价及水费收取
    初始供水水价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及特许权协议的约定执行;其后按照相关法规和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的调价方式,由本公司提出申请,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并召开调价听证会,适时合理调整水价。
    项目公司直接向用户收取供水水费。
    (4)维护及运营
    本公司及时进行供水设施的维护检修,确保正常供水。
    4、排他条款
    双方同意,除在示范区已有供水业务的项目外,自双方签署本协议书之日起,任何一方不与第三方就该协议范围内的项目进行有合作协议的交流,包括会谈或签署任何协议书或实质性合作协议。
    5、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至2010年12月31日
    6、协议解除
    因下列情形双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就项目的合作签订正式的法律文件来代替本协议的;
    (2)因双方一致同意或客观情势、不可抗力等因素;
    (3)协议期满,双方未另行达成替代本协议的其它法律文件。
    四、协议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上述相关协议,有利于本公司业务的发展。因本项目尚处于意向筹划阶段,估计对本年度业绩影响不大,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将形成积极的影响。
    五、进展情况与后续安排
    公司与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湘潭九华示范区自来水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合作协议书》。
    下一步,本公司将及时提出前期技术经济方案,与湘潭九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示范区《供水特许经营协议》,并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六、备查文件
    《湘潭九华示范区自来水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合作协议书》
    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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