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9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国有法人股继续冻结公告》,由于工作人员笔误,出现信息披露错误,现更正如下: 原公告(第三段):第111号通知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冻结黑化集团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限售流通股)2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5%,冻结期限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2010年11月7日。 更正为:第111号通知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冻结黑化集团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限售流通股)2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5%,冻结期限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2012年11月7日。 公司对因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