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权划转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批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接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473号《关于核准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公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文件。现将批复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公告的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因协议转让而持有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51,893,000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4.51%的股份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此前,本公司上述国有股权的协议转让事宜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并于2009年12月16日公告了《关于中航光电与我公司国有股权置换获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2009年11月7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本次国有股权协议转让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仍为46,208万股,其中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将持有251,89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51%,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将会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