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及《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预案材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充分认可。 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涉及的资产出售方暨股份认购方为除公司以外的巨石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即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振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石集团”)、珍成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成国际”)、索瑞斯特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瑞斯特”)。中国建材现持有公司36.15%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振石集团现持有公司20.04%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及相关法规关于关联交易之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系公司为实现资产优化整合之目的而进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时,关联董事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均进行了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5.《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以及由公司与资产出售方暨股份认购方等共同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待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审核工作完成后,公司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相关内容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6.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涉及股东转让股权及股东变更事宜已获巨石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召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3)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予以备案;(4)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事宜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5)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中国玻纤事宜获得商务部的批准;(6)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巨石集团股东转让股权及变更事宜获得浙江省商务厅的批准;(7)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独立董事签名: 何光昶 赵立华 钱逢胜 201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