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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化股份(600160)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8-14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8月2日以传真、书面送达方式向公司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四届二十八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0年8月12日上午9:00在杭州巨化宾馆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公司监事及公司财务负责人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杜世源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后以举手表决方式做出如下决议:
    一、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二、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淘汰本公司电化厂落后生产装置的议案》。
    因产能过剩、工艺落后、生产装置失去市场竞争力,为了适应未来竞争需要,推进产品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优化资产质量,提高闲置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增强盈利能力,促进产业升级,同意淘汰公司电化厂隔膜烧碱装置、PVC装置;同意公司在保留可用资产净值及淘汰资产残值的前提下,对上述装置分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2,175,552.14元、37,722,358.60元,合计59,897,910.74元,计入公司2010年上半年损益;授权公司总经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在本年度内完成淘汰资产的处置工作。
    公司电化厂隔膜烧碱装置产能规模为13万吨/年,曾对公司效益做出过重大贡献,现已处于停产状态。截至2010年5月31日,该整套装置账面资产原值184,525,842.27元、净值37,052,256.65元。该生产装置淘汰后,公司电化厂仍有46万吨/年离子膜烧碱生产能力,公司氯资源相对平衡,不会因此受到较大影响。
    公司现有两套PVC装置,生产能力23万吨/年。其中:全资子公司浙江衢州巨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塑公司")PVC装置生产能力15万吨/年;电化厂PVC装置生产能力8万吨/年(系在最初2.5万吨/年的基础上逐渐扩建挖潜到8万吨产能,现PVC7#釜已用于PVDC树脂的生产,目前实际产能5万吨/年)。电化厂PVC装置曾对公司效益做出过重大贡献,现已处于停产状态。截至2010年5月31日,该整套装置账面资产原值215,075,786.56元,净值70,268,052.96元。该装置淘汰后,公司目前返送PVC装置的副产HCL全部由巨塑公司PVC装置平衡。
    上述装置淘汰后,原生产岗位人员在公司内部分流利用。
    三、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本公司公告(临2010-24号)。
    四、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了保持《公司章程》的完整性、准确性、适用性,根据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出如下修订:
    1.修订第十九条
    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5680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5680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修订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61248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1248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2.修订第一百一十九条
    原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修订第一百二十一条
    原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4.修订第一百八十九条
    原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修订为: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同意聘任朱丽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朱丽,女,1977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师。1999年7月毕业于杭州商学院金融系投资经济专业,获学士学位。1999年8月至2001年11月在本公司证券部从事对外投资管理工作,2001年11月至今在本公司证券部从事信息披露管理工作。2003年4月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第22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教育合格证书。
    六、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杜世源、王峰涛、许生来、李军、周黎旸、汪利民、喻旭春、童继红、李伯耿、费忠新、帅新武、李根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李伯耿、费忠新、帅新武、李根美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须经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公司独立董事童云芳、陶久华、费忠新、李伯耿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四届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提名杜世源、王峰涛、许生来、李军、周黎旸、汪利民、喻旭春、童继红、李伯耿、费忠新、帅新武、李根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李伯耿、费忠新、帅新武、李根美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上述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情况进行了考察,未发现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或者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上述候选人的学识水平、专业经验、职业素养具备胜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要求,同意上述提名,并提请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七、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10年9月8日下午13:30在衢化宾馆(衢州)召开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上述第四、六项议案及《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四届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1.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基本情况
    2.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1: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基本情况
    1.杜世源先生
    1963年10月出生,中央党校大学文化。曾任浙江金华地区行署办公室秘书,衢州市政府办公室综合二科科长、计经科科长,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委员、办公室主任,衢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副秘书长,衢州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办公室主任,衢州龙游县县长、县委副书记、书记,衢州市副市长,浙江省经贸委副主任,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巨化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衢州市委常委。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2.王峰涛先生
    1955年1月出生,浙江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文化,高级经济师。曾任衢州化学工业公司电化厂聚氯乙烯车间副主任、主任,巨化集团公司电化厂副厂长、厂长,巨化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建设部部长,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巨化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持有本公司股份7645股。
    3.许生来先生
    1957年3月出生,大学文化,工学学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巨化集团公司电化厂机修车间副主任、主任,巨化集团公司锦纶厂副厂长,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电化厂厂长。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现持有本公司股份6660股。
    4.李军先生
    1966年7月出生,浙江省委党校研究生文化,高级经济师。曾任衢州化学工业公司生产处总调度室调度员、计划员,巨化集团公司办公室秘书科秘书、副科长、科长,巨化集团公司办公室副主任,本公司证券部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本公司董事,巨化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战略办公室主任。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现持有本公司股份2200股。
    5.周黎旸先生
    1968年3月出生,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机修车间机械员、生产车间副主任、机动科科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6.汪利民先生
    1968年6月出生,函授大学文化,高级会计师。曾任衢州化学工业公司电化厂财务科会计、副科长,巨化集团公司财务处会计科副科长、科长,巨化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税理科科长,本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经理。现任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兼副总会计师、财务部经理。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现持有本公司股份2200股。
    7.喻旭春先生
    1967年10月出生,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巨化集团公司合成氨厂工艺员、车间副主任、车间副主任(主持工作),本公司合成氨厂车间主任、副厂长、副厂长兼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本公司生产部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部经理。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8.童继红先生
    1968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巨化集团公司硫酸厂一车间主任助理、副主任,巨化集团公司硫酸厂总工程师。现任本公司发展部经理。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9.李伯耿先生
    1958年9月生, 1982年1月毕业于浙江大学化工系,1984和1987年先后在该校获工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曾先后在英国Loughborough大学化工系、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化工系作普通和高级访问学者,1994年起任浙江大学教授,1995年被批准为博士导师;现受聘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浙江大学化学工程学科特聘教授;现任浙江大学工学部主任、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主任、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化学工程与技术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化学化工教学指导委员会化学工程与工艺分委员会委员、中国化工学会常务理事兼化学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浙江省化工学会理事长、浙江省高等学校化学化工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10.费忠新先生
    1954 年生,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浙江财经学院会计学教授,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中国广厦集团财务副总裁。现任浙江财经学院会计学教授、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11.帅新武先生
    1963年7月生,浙江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文化,工程师,曾获浙江省浙商研究会2010十大创新浙商、中国民营企业家协会优秀民营企业家、2009年风云浙商30强、《中国农村杂志社》2009年中国农经产业十大领军人物等荣誉。曾任浙江省临安茶厂科长、主任,中美合资杭州康茗饮品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华立集团杭州太一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立集团有限公司总监兼首席运营官,华立药业集团副董事长兼运营副总经理。现任浙江华凯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裁兼董事。兼任浙江工商大学MBA教育中心企业导师、浙江财经学院MBA客座教授、浙江省委党校特聘讲师、浙江大学特聘教授。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李根美女士
    1962年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一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85年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毕业获法学学士,同年进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1994年至1995年应日方邀请曾赴日作过为期十四个月的日本法律研修;2002年3月在浙江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进修结业;现任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兼任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省十一届人大代表。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 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附件2: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现就提名李伯耿、费忠新、帅新武、李根美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做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本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 号)的规定。
    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本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 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3: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李伯耿、费忠新、帅新武、李根美,作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 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李伯耿、费忠新、帅新武、李根美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PDF公告全文PDF公告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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