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议案被否决或修改 ●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1月2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会议通知,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2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甲50号卷石天地大厦B座12层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505.8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8%。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召集,公司董事长赵勃先生委托董事付文丽女士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谭卫红、董延琼列席会议并发表了律师见证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审议通过依法解散“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5505.8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 二、审议通过依法解散“北京华夏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5505.8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 三、律师发表的见证意见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谭卫红、董延琼列席了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律师见证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会议召集人之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高管签字确认的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