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告及收到法院受理应诉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补充部分: 本公司于2010 年9 月9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的编号为:临2010-23 号“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的 公告全文中的第一项有关内容补充如下: 1、本次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 年9 月7 日收到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通知,他们已向法院对本公司提起 诉讼,诉求如下: 原告: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一:北京天地开泰经贸公司、被告二: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三: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被告四: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五: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委托采购总合同》(合同编号: CBYG08001)、《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CBYG08001-1)、《物资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CBYG08001-1C )、《物资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CBYG08001-IS); 2、判令被告一返还货款1999.8 万元,利息97.3875 万元(利息从2008 年4 月2 日暂计至2010 年5 月31 日,按同期人民银行存款 利率标准计算)计2097.1875 万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03.992 万元, 支付违约金1407.4368 万元(违约金 从2008 年8 月1 日暂计至2010 年5 月31 日,按2103.792 万元每日1‰的标准计算)合计 3608.6163 万元; 4、判令被告三 、四、五对被告一被告二的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保全费用)。 法院受理应诉部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中电科技(南京)电子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诉以上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受理情况如下: 一、本次应诉的基本情况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10)宁商初字第29 号、民事裁定书(2010)宁商初字第29 号之一、民事裁 定书(2010)宁商初字第29 号之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二、法院裁定情况 法院裁定内容如下: 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北京天地开泰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北广移动传媒有限公司、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600 万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有可能会给公司本期利润及后期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此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风 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 法院的应诉通知书 2. 法院民事裁定书 3. 法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4. 法院举证通知书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