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一、本次执行裁定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0-9-18 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通知书(2009)西执字第4362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核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我公司的“执行裁定”是因2008年度公司分别两次为参股公司铁通华夏电信 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所造成连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被担保单位: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 2、保证担保单位: ①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⑵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⑶ 何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个人保证担保合同) 3、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4、担保期限: 1 年 5、贷款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 6、担保金额:人民币共计:4770万元(2008年9月、7月分别两次担保) 三、执行裁定情况 法院送达本公司“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 被执行人: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 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2、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3、 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 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09 年9 月16 日 四、法院执行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就该项执行裁定与法院执行庭取得了联系,目 前法院的执行情况是: 1、2009 年9 月16 日法院向北京市通州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对本公司名下的北京市通州区群芳中二路的商铺进行了查封、冻结。冻结期间,上述房产不得办理抵押、过户、买卖等手续;(该项裁定法院近日送达本公司,该项目现正常经营) 2、2010 年7 月法院冻结查封了原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强先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紫玉山庄别墅; 3、法院目前在继续查找主债务人铁通华夏电信有限公司的资产及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资产; 4、本公司目前尚不确定今后是否有其他的诉讼情况。 五、本次法院执行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目前尚不知铁通华夏电信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借款4770 万元的去向。本次法院执行仲裁将会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后期利润产生很大影响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法院送达回证 2、法院执行裁定书 3、协助执行通知书 4、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