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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8-28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书(2008)绍中民二初第174号、民事裁定书(2008)绍中民二初第175-3号(注:此通知书的时间为2010年2月2日,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时间为2010年3月1日。绍兴法院寄出的时间为2010年8月22日,我公司收到时间为2010年8月24日)。
    一、法院的通知、裁定情况
    1、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周铭磊、于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25日裁定本案终止诉讼。现原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以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完毕为由,项本院申请恢复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案恢复审理。(注: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收到该案的终止审理的裁定。详见公司2010年5月21日第010号公告)
    2、法院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周铭磊、于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周铭磊、于振涛银行存款1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资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和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周铭磊、于振涛1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资产。
    二、案情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2009年1月15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通知,通报其接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于2009年1月15日开庭审理案号为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174号、175号案件: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诉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同时,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为合同担保方,因此也同为该案件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接获此通知后,本公司即与浙江省绍兴
    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向本公司提供了相关案件资料,包括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本公司盖章的法院送达回证、担保函等。经本公司查验,法院送达回证上本公司公章、担保函上本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均系伪造。
    就以上的裁定,本公司认为我公司从未给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提供过任何担保,原告所提供的担保文件及担保文件上签字、公章均系伪造,此项“担保”纯属是欺诈行为,我公司不应承担此项担保的任何责任。近期我公司将向法院申请复议并提出反诉、要求进行相关鉴定,行使追索权的法律权利。
    特此公告。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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