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14,317,800股 ●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6月7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于2007年3月5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以2007年3月13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7年3月15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关于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承诺,即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华夏建通股份自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持有华夏建通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华夏建通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以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均按规定履行了各自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三、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未有进行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未发行新股(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的情况。 3、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因司法仲裁而发生变化。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顾峥出具了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认为: 1、承诺人严格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 2、关于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华夏建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的相关承诺,经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未明确表示华夏建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为邢台轧辊(集团)有限公司顺达工贸公司、河北省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次改革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起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非流通股股份禁售期满日期间,该等股东均为像华夏建通要求偿付其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因定向转增而使其股权比例下降所对应的股份,同时该等股东所持有原非流通股股份已全部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非流通股股份禁售期满日上市流通。因此海南中谊无需履行关于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华夏建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的相关承诺。 3、承诺人及上市公司就承诺人履行承诺事宜进行信息披露符合规定。 4、报告期内,承诺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①2007年5月,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礼士路支行诉铁通华夏电信有限责任公司、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建通科技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建通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执字第240-4号裁定,拍卖原华夏建通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华夏建通集团持有的华夏建通股份24,317,800股(占华夏建通总股本的6.40%),并委托中联国际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对该股权进行拍卖。原华夏建通第二大股东海南中谊拍得华夏建通集团所持上述股份。本次持股变动后,海南中谊持有华夏建通股份74,058,000股(占华夏建通总股本的19.48%),成为华夏建通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华夏建通集团持有华夏建通股份44,317,800股(占华夏建通总股本的11.66%),成为华夏建通第二大股东。 ②2007年5月,因恩平市同和林业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恩平市同和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阳中法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协商,恩平市同和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通过中联国际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买受的原华夏建通第四大股东上海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所持20,000,000股华夏建通股份抵偿欠恩平市同和林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次持股变动后,上海华新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华夏建通股份,恩平市同和林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华夏建通股份20,000,000股(占华夏建通总股本的5.26%),为公司第四大股东。 ③2009年5月,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华夏建通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华夏建通集团30,000,000股华夏建通限售流通股,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股票进行了评估,嗣后,又委托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股票进行了拍卖,买受人严琳竞买取得上述股份。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沪一中执字第467号]裁定,将华夏建通集团持有的30,000,000股华夏建通限售流通股过户至严琳名下。本次持股变动后,严琳持有华夏建通限售流通股30,000,000股(占华夏建通总股本的7.89%),为公司第三大股东,华夏建通集团持有华夏建通限售流通股14,317,800股(占华夏建通总股本的3.77%),为公司第四大股东。 ④2009年9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编号为(2009)一中执字853-2号执行裁定将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50,050.000股,司法划转至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次持股变动后,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股50,0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17%,),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⑤2009年9月18日,受司法部门委托,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华夏建通集团持有的华夏建通限售流通股14,317,800股(占华夏建通总股本的3.77%)进行了拍卖,邱继光竞买取得上述股份。本次持股变动后,邱继光持有华夏建通限售流通股14,317,800股(占华夏建通总股本的3.77%),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除上述情况外,华夏建通未有其他股权拍卖、转让、偿还代付对价、其他非交易过户等导致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变化的情况。 四、被保荐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有资金的解决安排情况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华夏建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拟上市数量为14,317,800股;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拟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6月7日; 3、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明细清单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本次上市数量 剩余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数量 (单位:股) 1 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50,050,000 13.17% 0 50,050,000 (注) 2 邱继光 14,317,800 3.77% 14,317,800 0 3 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5,000,000 1.32% 0 5,000,000 (注) 合计 69,367,800 18.26% 14,317,800 55,050,000 注: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50,050,000股股份因被质押,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所持5,000,000股股份因被冻结,本次暂不上市流通。 4、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的差异情况 除部分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因拍卖导致持股股东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参见“三/2、股改实施后至今,股东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变化情况”)、以及部分股东持有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因被质押、司法轮候冻结等情形而暂未上市外,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与股改说明书所载情况一致。 5、此前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情况 2008年3月17日,公司第一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该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数量为64,634,000股。 2009年6月1日,公司第二次安排有限售条件(仅限股改形成)的流通股上市,该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数量为47,438,200股。 华夏建通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本次股份上市流通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事项 无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七、结论性意见 截至2010年3月15日,华夏建通原非流通股股东已履行了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限售承诺及其相关特别承诺。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华夏建通董事会提出的本次部分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八、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有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份 1、国家股 0 0 2、法人股 69,367,800 - 14,317,800 55,050,00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69,367,800 -14,317,800 55,050,000 无限售条件 的流通股份 A股 310,792,200 14,317,800 325,110,00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310,792,200 14,317,800 325,110,000 股份总额合计 380,160,000 380,160,000 特此公告。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备查文件: 1、公司董事会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