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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22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绍中民二初第174-2、175-2号 (注: 
    此裁定书的裁定时间为2009年8月25日,绍兴法院发出时间为2010年5月14日,我公司收到时间为2010年5月18日),仲裁情况说明如下: 
    一、 案件基本情况: 
    1、2009年1月15日,本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通知,通报其接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于2009年1月15日开庭审理案号为2008绍中民二初字第174号、175号案件: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诉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涉及金额约2亿元,同时,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及本公司为合同担保方,因此也同为该案件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接获此通知后,本公司即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向本公司提供了相关案件资料,包括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本公司盖章的法院送达回证、担保函等。经本公司查验,法院送达回证上本公司公章、担保函上本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均系伪造。 
    截至目前本案已开庭审理过一次,我公司已提出该担保函系伪造,并要求司法鉴定。 
    2、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公司于2010年5月18日收到该中止审理的裁定,本案原告因大市公司的破产已进入新的阶段,在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本公司暂无法对公司可能承担的责任和造成的影响作出判断。本公司将及时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法律权力。目前本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未受影响。 
    二: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内容如下: 
    原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被告:周铭磊 、于振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海南中谊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周铭磊、于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北京北方银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环球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大市投资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特此公告 
    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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