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交易内容:公司以大别山环保分公司部分脱硫岛设备,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租赁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2、公司2010年9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同意授权经营层向招银租赁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截止目前BOOM 项目累计融资4.91亿元(含本次融资租赁10,000 万元),本次融资金额占公司200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99%,占公司2009年经审计总资产的3.39%。 3、招银租赁公司与我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0年9月29日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将公司拥有的大别山环保分公司BOOM项目部分脱硫岛设备,价值为134,958,501.29元,以"售后回租"方式向招银租赁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10,000万元,融资期限为5年。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王庆彬 注册资本: 20亿元 经营范围:开展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业务及其他业务。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名称: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别山环保科技分公司部分脱硫岛设备 类别:固定资产 权属: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冈大别山发电有限公司大别山电厂脱硫场 资产价值:租出资产原值为150,825,325.54元,净值为134,958,501.29元,所租出资产价值本次未经审计。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租赁物:公司大别山环保科技分公司部分脱硫岛设备。 2、融资金额:10,000万元 3、租赁方式:采取售后回租方式,即公司将上述租赁资产所有权转让给招银租赁公司,同时与招银租赁公司就该租赁物件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内公司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招银租赁公司分期支付租金。在公司付清租金等款项后,上述租赁物由公司按名义货价留购,名义货价和最后一期租金同时支付。 4、租赁期限:5年共计20期。 5、租赁月息:4.8‰,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租赁月息按人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 6、租赁保证金及服务费:租赁保证金为100万元,租赁服务费为250万元。 7、设备款的支付:公司提交完整的文件后,招银租赁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设备款。 8、租金及支付计划:招银租赁公司支付设备款日为起租日亦为首期租金支付日。首期租金,直接从租赁款中扣除,以后每3个月对应日支付一期租金,共20期,总金额为人民币115,803,621.60元,每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5,790,181.08元。 9、租赁设备所有权: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归招银租赁公司所有;自租赁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公司按名义货价和最后一期租金同时支付后租赁设备所有权归还公司。 10、名义货价:1元。 11、起租日: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向承租人计收租金的起始时间。 12、融资用途:偿还流动资金贷款 13、还款来源:公司大别山电厂脱硫项目产生的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将优先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给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租金和其他负债。 14、担保方式:信用 15、此项交易自双方有权部门批准,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资融资租赁目的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利用公司现有生产设备进行融资,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增加长期借款比率,盘活公司现有资产,切实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融资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