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临时董事会暨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9月25日以书面送达方式通知,于2010年9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为9人。实际表决人数为8人。董事程坚因公出国未能参加表决。 会议由董事长罗廷元先生主持。会议情况及决议公告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大别山分公司脱硫岛设备融资租赁的议案》。 1、同意将拥有的大别山分公司BOOM项目部分脱硫岛设备,价值为134,958,501.29元,以"售后回租"方式向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为10,000万元,融资期限为5年共计20期。租赁月息为:4.8‰; 2、同意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签署与融资租赁相关协议,授权范围: (1)融资租赁金额为10,000万元,融资期限为五年共计20期; (2)租赁月息:4.8‰,租赁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租赁月息按中国人民银行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调整。 (3)租赁保证金不超过100万元,租赁手续费不超过250万元。 3、授权有效期为一年。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二、关于撤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合肥第二发电厂BOOM项目融资租赁的议案》的决定。 撤销公司将拥有的肥东环保科技分公司合肥第二发电厂BOOM项目价值为7,500万元的部分脱硫岛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授权。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