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0年9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表决董事11名,实际表决董事11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借款1亿元人民币的议案》。 为筹集日常生产经营及灾后恢复生产所需资金,公司董事会同意以本公司持有的四川福堂水电有限公司6%的股权作质押担保,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借款1亿元人民币,借款期限1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5%的浮动利率执行;同时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支付财务顾问费。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借款利率从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之日起执行新的借款利率。 本议案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的议案》。 为补充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公司董事会同意向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执行,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借款利率从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之日起执行新的借款利率。 本议案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