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二00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 年4月26日上午8:30; 2、召开地点:公司十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郝跃洲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58,341,547 股,占公司总股本571,200,000股的45.23%。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股份数为258,341,5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二)、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股份数为258,341,5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三)、200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赞成股份数为258,341,5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四)、2009年度财务决算和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股份数为258,341,5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五)、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9年度实现净利润1,270,534,007.53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563,629,270.57元,提取10%的盈余公积156,362,927.06元,当年可供分配利润1,407,266,343.51元。 决定以2009年末总股本57120万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分配股利17136万元,占2009年可分配利润的12.18%。 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赞成股份数为258,341,5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六)、关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酬和续聘的议案 鉴于公司规模扩大带来的审计工作量的增加,以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确定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度财务审计报酬为70万元(含专项报告费用和食宿费)。 同意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0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赞成股份数为258,341,5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七)、2009年度报告及摘要 赞成股份数为258,341,5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八)、关于为山西兰花科创玉溪煤矿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股份数为258,047,7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股份数293,8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股份数0股。 (九)、关于为山西兰花能源集运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股份数为258,047,7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反对股份数293,8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弃权股份数0股。 (十)、关于为重庆兰花太阳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股份数为258,341,54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十一)、关于为山西兰花清洁能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赞成股份数为258,341,5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十二)、关于预计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赞成股份数为642,9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十三)、关于兰花集团公司委托我公司销售煤炭产品的议案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赞成股份数为 642,9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十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积极建设绿色矿山,发展循环经济,利用煤矿废弃煤矸石资源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决定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经营范围进行修订,增加煤矸石砖的生产、销售。 赞成股份数为258,341,5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数0股,弃权股份数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从业律师贺虎林先生进行了全过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