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嘉公司、中广媒体有限公司、中广卫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 一案经一、二审、并经最高检审查,决定不予抗诉后作出(2005)沪一中执字第748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卫星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广场西区招商大厦裙楼第二、三、四层的房产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交付本公司抵偿相应债务。(详情见公司2009年12月26日《上海证券报》公告) 日前,本公司已在北京有关机构将卫星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23号(即西客站南广场西区)的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 续,并获得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在该诉讼过程中,该房产建筑面积原核定为4517平方米,现经相关部门测量核准,该建筑面积为4400.40平方米,作价4669.91万元。 数年来,公司本着对全体股民负责的态度,坚持不懈,积极追偿,至此,公司与国嘉公司、中广媒体有限公司、卫星公司3200万保证合同追偿权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6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