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或修正案 本次会议除已公告的提案之外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0年12月15日在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上海国际机场宾馆召开。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经在会议召开45日前刊发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此外,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刊发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通知公告》。 参加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7人,共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699,065,5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1430%。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绍勇主持,公司副董事长李军、董事马须伦、罗朝庚、罗祝平和独立董事刘克涯、吴晓根、邵瑞庆;公司监事徐昭、燕泰胜、冯金雄、刘家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以普通决议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与云南省国资委合资设立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相关事宜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8,699,065,585股,意见如下: 同意:8,699,053,530股,占99.9999%; 反对:4,439股,占0.0001%; 弃权:7,616股,占0.0000%。 2、审议公司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40,315,586股,意见如下: 同意:1,785,636,308股,占92.0281%; 反对:154,676,600股,占7.9717%; 弃权:2,678股,占0.0002%。 关联股东东航集团、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3、审议公司航空配餐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40,315,586股,意见如下: 同意:1,940,303,804股,占99.9994%; 反对:9,104股,占0.0005%; 弃权:2,678股,占0.0001%。 关联股东东航集团、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程钟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