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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12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27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17日
    除息日:2010年5月1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5月24日
    一、通过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0年4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公告已于2010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并同时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二、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09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10年5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9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406,420.70元,母公司净利润2,877,495.96元,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287,749.60元,加上一年度分配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30,955,760.68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3,545,507.04元。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为保持公司对投资者投资回报的连续性,决定以公司总股本195,5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总计分配5,865,000.00元,尚未分配利润27,680,507.04元结转至下一年度。
    4、扣税办法: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派发,即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如该类股东能够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①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②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分红派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③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以下合称"证明文件"),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相关现金红利所得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10股0.03元。该等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至公司。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建议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本公司不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元(含税)。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17日
    2、除息日:2010年5月1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5月24日
    四、本次现金红利发放对象
    本次现金红利发放对象为:截止2010年5月1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派发现金红利的实施方法
    1、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姜山)景江路8号
    邮政编码:315191
    咨询电话:0574-87841061
    传 真:0574-87831133
    联 系 人:曹阳、黄永平
    七、备查文件目录
    1、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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