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28日 ●除息日:2010年5月31日 ●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4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0年5月8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5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配以本公司2009年末总股本807,348,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0,367,400元,剩余利润325,307,992.44元转入下年度。 2、发放年度:2009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5月2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11证券简称:包钢稀土编号:(临)2010—017 2、除息日:2010年5月31日 3、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4日 四、分红实施办法 1、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发放红利0.045元。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机构投资者(QFII除外)和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股东实际每股发放红利0.05元。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047号)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5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除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鑫有限公司(香港)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证券代码:600111证券简称:包钢稀土编号:(临)2010—017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5、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嘉鑫有限公司(香港)股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83 号包钢稀土证券部 联系人:白宝生 联系电话:0472-22075250472-2207799 传真:0472-2207788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包钢稀土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内蒙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