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0年7月17日,中科英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了《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改变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公告》,变更的募集资金部分用于增资公司全资子公司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用于电解铜箔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和销售网络建设项目。 为规范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0年8月30日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和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浦发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该项专户仅用于增资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电解铜箔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和销售网络建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浦发银行向公司提供银行结算帐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公司及浦发银行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东莞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李捷、郜泽民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东莞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质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及浦发银行应当遵守和保障东莞证券的知情权。东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莞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照本协议要求通知更换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五、三方约定,公司从专户中一次支取的资金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或5000万元整数倍时,公司和浦发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东莞证券保荐代表人,并提供有关凭证及说明。 六、浦发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人。 七、公司授权东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的资料,在保荐代表人提出查询要求时,浦发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一切资料。 八、浦发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莞证券出具对帐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莞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在浦发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九、若东莞证券发现公司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东莞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东莞证券提出后而公司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东莞证券声誉的情况下,东莞证券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