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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英华(600110)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6-02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0年5月31日公司与吉林银行长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和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公司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及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增资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5,000吨高档电解铜箔工程(二期)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专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莞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捷、郜泽民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人。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保荐人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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