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资产解除查封、冻结有关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0年4月29日,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3号、(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5-3号、(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上述裁定书裁定:解除本公司因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查封、冻结的所有资产的查封、冻结,并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执行。 一、查封、冻结情况 因本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华夏银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财产保全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司部分子公司股权以及公司部分土地、房产、银行帐户予以了查封、冻结(详见公司2008年2月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临2008-5号公告) 二、终审判决履行情况 公司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46-149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详见公司2010年1月25日,临2010-5号《关于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已于近日全额支付了本公司应承担的2615.6万元连带清偿义务。 三、备查文件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3号、(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5-3号、(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