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0年1月22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46号、147号、148号、149号《民事判决书》。获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贷款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对四起担保贷款纠纷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此外,本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共计298381元。 二、本次诉讼案件相关的基本情况 由于本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及前任董事长周益明的犯罪行为,本公司在下述借款合同纠纷四案中被作为共同被告,被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33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日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8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四)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19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 详见2006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06-1),2006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2006-8)。 2006 年7 月,中止审理,详见2006 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诉讼案件中止审理的公告》(临2006-24)。2008 年4 月,恢复审理,详见2008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诉讼案件恢复审理的公告》(临2008-20)。 2009年5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四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一)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本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索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二)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33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本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三)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深圳市日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8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本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日汇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四)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19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本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明伦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详见2009年5月16日发布的《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判决结果的公告》(临2009-10)。 本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错误"。在上诉期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提起上诉,请求"驳回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本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不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详见2009年6月5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09-14)。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就本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贷款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以(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46号、147号、148号、149号《民事判决书》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本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共计2983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诉讼情况 截止本公告之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五、本次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按照谨慎性原则,公司在2006年度、 2007年度已对四起担保贷款纠纷案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提预计负债1.17亿元。根据本判决,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共计3665万元。公司原已计提预计负债减去应承担的连带责任部分,将予以冲回,对本公司2009年度利润将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46号、147号、148号、14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