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本公司股份事项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本公司的《关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股份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资产权[2010]095 号),同意本公司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将所持本公司 50,000,000 股股份协议转让给刘益谦。 此次股份转让还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