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0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9元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7月5日 ● 除权(除息)日:2010年7月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7月9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于2010年5月12日召开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09年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刊登在2010年5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09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至2010年7月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976,970,55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0元,共计派发股利97,697,055.40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7月5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0年7月6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7月9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7月5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行派发。 3、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1)对于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2)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代扣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如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2)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年度分红派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3)股东账户卡原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公司按相关规定要求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相关现金红利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按时向本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82399888 七、备查文件目录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