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内容: 近日,本公司收到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乌中执字第67号执行通知书,就公司与秋实国际集团(泰国)有限公司驻新疆办事处(以下简称"秋实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详见2010年3月11日上海证券报或登录www.sse.com.cn),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作出(2008)新民再终字第34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秋实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立案执行。要求公司向"秋实公司"支付案款11,292,028.51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53,213.6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8,453.27元,申请执行费78,692.03元。 二、本公司的应对措施: 由于此案历经8年,一、二审均判决"秋实公司"败诉,终审判决结果使本公司感到震惊。本公司现已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秋实公司"及"秋实公司"首席代表盛德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长期侵占我公司"酒花大厦"第24层房屋物权的赔偿诉讼,目前诉讼正在进行中。同时已经就上述被执行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将密切关注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特此公告。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