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1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共555人,代表公司股份893,563,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8%,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和股东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845,660,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51人,代表股份47,903,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董事长刘锡汉先生的委托,公司董事李万锦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1.表决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联股东南京长江油运公司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76,615,83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7%);17,998,21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6%);1,305,871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 2.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873,619,17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16,744,928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3,199,579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建新律师、张慧芳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上海海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