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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04长航债”付息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20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04长航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年度计息期间:2009年5月26日至2010年5月25日● 本年度适用利率:4.25%(基本利差2%+基准利率2.25%)●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未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5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5月25日。 
    ● 除息日: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未上市部分)的除息日为2010年5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除息日为2010年5月26日。 
    ● 付息日:2010年5月26日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10年5月26日支付2004年中国长航油运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04长航债”)自2009年5月26日至2010年5月25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4年中国长航油运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04长航债 
    3、债券期限:10年期 
    4、发行规模:10亿元人民币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浮动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和其他各计息年度起息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基本利差为2%,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2变。 
    7、债券代码:银行间市场(未上市部分)为“048005”,上海证券交易所为“122998”。 
    二、本年度计息期间及票面年利率 
    1、计息期间:2009年5月26日至2010年5月25日。 
    2、票面年利率:本年度适用利率为4.25%(基本利差2%+基准利率2.25%)。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未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5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5月25日。截止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帐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本期债券银行间市场(未上市部分)的除息日为2010年5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的除息日为2010年5月26日。 
    四、付息期限 
    1、集中付息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5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在营业时间领取利息。 
    五、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客户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其利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至一级客户指定的有关银行账户。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二级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 
    (2)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 
    (3)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息,不得由他人代办; 
    (4)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3、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按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持有人可于2010年5月26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如本期债券发行章程及发行公告中所作税务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按利息额的20%缴纳利息收入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之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本期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七、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24号联系人:龚晓峰、徐赞联系电话:025-58586145、58586146邮政编码:2100034 
    2、主承销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办公楼北侧2000大厦24层联系人:陈军联系电话:0755-26936013邮政编码:518053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 座5层联系人:董义联系电话:010-88086343邮政编码:100032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联系人:徐瑛联系电话:021-68870114邮政编码:200120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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