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7年9月16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行(简称 "鄂州中行")为与本公司、湖北多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鄂州溢达针织有限公司、鄂州多佳织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多佳纺织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纺织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1月9日,经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鄂州法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偿还贷款本金4300万元及利息,纺织城公司对以上判决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本公司不履行债务时,鄂州中行对本案抵押物纺织城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详情请见2008年4月24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2008-07号公告。 2009年1月6日,鄂州中行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简称"华融资产公司")。详情请见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中"重大诉讼事项"。 近日,本公司收到腾冲嘉德利珠宝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嘉德利")通知,该司已经受让上述债权,成为本公司新的债权人。嘉德利拥有对本公司的债权包括,本金4300万元及利息17685684.4元,担保合同(担保人湖北多佳纺织城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享有的位于鄂州市石山镇小桥村107727.3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了抵押担保)项下全部权利。本公司现正在与嘉德利进行紧急磋商,争取与公司新的债权人就该债权的处置达成一致。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