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诉鄂州市恩康服饰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本公司为恩康服饰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启动了担保追偿诉讼程序,要求鄂州市恩康服饰有限公司偿还现金520万元及利息,同时要求其大股东湖北多佳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因滥用股东权利和公司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详情请见本公司2009年6月30日、2009年9月3日公司公告。 日前公司收到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鄂州法民二初字8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恩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东方金钰人民币520万元及利息。 二、驳回原告东方金钰对被告多佳集团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东方金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3200元,由被告恩康公司负担。 本公司因不服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鄂州法民二初字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对多佳集团滥用恩康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部分,适用证据规则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拟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多佳集团因滥用恩康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对恩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O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