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北京冠城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合同概述 近日,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冠城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城新泰")与北京世纪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恒丰")及自然人阮英元分别签署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冠城新泰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太阳宫新区C区西部组团C区1#(办公及商业)3-14层合计作价75,500.76万元出售给北京世纪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太阳宫新区C区1#(办公及商业)2层作价2,631.39万元出售给自然人阮英元。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与世纪恒丰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合同条款: 1、合同签署方: 出卖人:北京冠城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北京世纪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买卖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为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太阳宫新区C区西部组团C01地块1#(办公及商业)3层302等22套房屋,合计建筑面积预测为29,263.86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办公。 3、预售依据: 买卖标的已由已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售证字2009(176)号 。 4、交易价格: 上述房屋合计总价款为:75,500.76万元。 5、付款方式: 买受人共分四期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 1)买受人于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首期购房款人民币10,000万元整; 2)买受人于2010年10月30日前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第二期购房款,即人民币27,800万元; 3)买受人于2011年1月15日前,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扣除25,000万元商业按揭贷款金额及已经支付的前几期款项后的余额,即人民币12,700.76万元。 4)剩余购房款人民币25,000万元,买受人向出卖人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以商业贷款的方式向出卖人支付。 6、交付条件 1)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8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2)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满足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与阮英元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合同条款: 1、合同签署方: 出卖人:北京冠城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阮英元 2、买卖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为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太阳宫新区C区1#(办公及商业)2层202,建筑面积预测为1019.92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办公。 3、预售依据: 买卖标的已由已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售证字2009(176)号 。 4、交易价格: 上述房屋合计总价款为:2,631.39万元。 5、付款方式: 买受人共分四期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 1)买受人于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1,315.7万元; 2)买受人于2010年10月30日前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之余款,即人民币1,315.7万元。 6、交付条件 1)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8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2)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满足相关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Y1065356号《商品房预售合同》 2、Y1063747号《商品房预售合同》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