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振华实业出让资产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粘合剂分厂主要从事聚醋酸乙烯乳液等中低档白乳胶系列产品的生产,该系统生产规模小,产品盈利能力弱,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2009年4月16日公司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决定将粘合剂分厂租赁给巢湖皖维振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实业)经营,租赁期自2009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年收取租赁费100万元。 根据公司“立足主业,发挥聚乙烯醇、高强高模聚乙烯醇纤维产品的规模、品种和技术优势,延伸产业链和拓宽产业面”的发展战略,为理顺产权关系,减少关联交易,剥离规模小、盈利能力弱的辅业,集中力量做大做强主业。经与振华实业协商,董事会决定将粘合剂分厂全部资产出让给振华实业,公司将不再经营聚醋酸乙烯乳液等中低档白乳胶系列产品,集中力量做大做强聚乙烯醇、高强高模聚乙烯醇纤维和可再分散性胶粉等高附加值产业,提高本公司核心竞争力。 本次资产出让转让采用协议转让方式,根据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沃克森评报字[2010]第0173号《评估报告》,截止2010年5月31日,粘合剂分厂全部资产评估值为345.47万元。 本公司与振华实业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本次转让以粘合剂分厂全部资产的评估值为定价依据,以现金方式支付,即资产转让的价款为人民币叁佰肆拾伍万肆仟柒佰元整(345.47万元),在协议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由振华实业一次性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本次转让后,粘合剂分厂的全部资产的权益归振华实业拥有。 本次协议出让粘合剂分厂全部资产事项的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30%,属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2款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 本项议案的交易对方——巢湖皖维振华实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均为安徽皖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集团)的子公司,本项资产出让事项属同一控制下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五届三次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吴福胜(皖维集团董事长)、季学勇(皖维集团董事)、高申宝(皖维集团副总经理)、张正和(皖维集团副总经理)在表决此项议案时进行了回避,其他5位非关联董事进行了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项资产出让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出让粘合剂分厂全部资产,是公司基于剥离规模小、盈利能力弱的辅业,集中力量做大做强主业的考虑,有利于本公司利用其技术优势和现有的市场优势,大力发展聚乙烯醇和高强高模聚乙烯醇纤维等高附加值产业,提高本公司核心竞争力;出让价格以资产评估值为定价依据,符合公允性原则,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权益受让事项。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