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要求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09]深仲裁字第1141号裁决书的申请作出裁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裁决的基本情况 关于本次重大仲裁的受理及相关裁决的基本情况已刊登于2009 年4月1日、2009年11月25日的《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以下简称:"深发展龙华支行") 被申请人一: 深圳富豪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豪科技") 被申请人二:港丰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丰房产") 被申请人三: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王秀琴 (二)基本情况 2002年5月27日,深发展龙华支行与富豪科技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由其向富豪科技提供人民币15,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为21个月。深发展龙华支行另与港丰房产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与本公司、王秀琴分别签订了《贷款保证担保合同》,保证方式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因富豪科技至今未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深发展龙华支行于2009年3月,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请求裁决港丰房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请求裁决本公司及王秀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9年11月,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5亿人民币; 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以4500万元、10500万元人民币为计算基数,分别自2004年5月21日、2004年4月21日起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罚息利率、复利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第二被申请人以宗地号H215-0008土地的65%份额土地使用权承担本裁决第一项中第一被申请人应偿付的1.5亿本金和罚息的抵押担保责任。 (三)第三被申请人对本裁决第一项中确定的除复利之外的第一被申请人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第四被申请人对本裁决第一项中确定的除复利之外的第一被申请人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五)本案仲裁费1,371,132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1,371,132元。该仲裁费由第二、第三、第四被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 由于该事项为公司2006年实施重大资产置换前所遗留的重大事项,公司重组前并不知晓。现经公司多方取证,并经中国公安部技术部门鉴定,证实该案中涉及的《贷款保证担保合同》上所盖"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与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不符,为该担保出具的董事会决议上的董事签名也与江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当时各董事本人签名不符,上述文件已涉嫌造假。因上述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均存在重大嫌疑,我公司于2009年12月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仲裁申请。2009年12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情况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驳回申请人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09]深仲裁字第1141号裁决书的申请。 2、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3、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仲裁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因本案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涉嫌伪造,故本公司决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请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仲裁委员会[2009]深仲裁字第1141号《裁决书》不予执行。如我公司实际承担了保证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我公司有权就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向借款人及其他担保人进行追索。 由于本案相关的最终审理结果仍然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对本公司相关期间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截止目前,本公司无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 2、深圳仲裁委员会【[2009]深仲裁字第1141号】《裁决书》; 3、深圳仲裁委员会【深仲受字[2009]第0386号】《仲裁通知》; 特此公告。 江西中江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