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9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7月9日 ● 除息日:2010年7月1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7月16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0年5月27日公司召开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公告刊登于2010年5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09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0年7月9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33,735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元,共计派发股利3,373.5万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2010年7月9日 (二) 除息日:2010年7月12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0年7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7月9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该词语具有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及规则下的涵义,以下同)的法人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元。 2、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09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司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451)86528350 传真:(0451)86524324 七、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哈飞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