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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6-08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度末期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9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11日
    除息日:2010年6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30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2009年度末期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2010年5月18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次A股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总股本86,702,527,774股为基数,以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发放2009年度末期股利。
    2、发放范围:截止2010年6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9元。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 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A 股股东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 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6月11日
    2、除息日:2010年6月1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6月30日
    三、分派对象
    截止2010年6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持股份的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除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外的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方式
    投资者热线:010-59960028
    投资者传真:010-59960386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邮政编码:100728
    六、备查文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承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陈革
      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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