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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发展(600026)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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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0-05-18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出售散货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将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京海航运有限公司所属“森海1”轮以废钢船形式出售给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荻港荻利物资回收公司进行拆解,不得流入市场,出售总价为人民币1,310.3万元。
  二、合同方介绍
  卖方:广州京海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海航运”)是本公司与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及北京首钢钢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资组建的航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51%股权,其主营业务为沿海散货运输。
  买方: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荻港荻利物资回收公司(以下简称“荻港荻利”)是中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工业”)荻港船厂下属的专业公司,具备拆船资格,可享受拆船税收政策,中海工业是本公司的母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订约方
  卖方:京海航运
  买方:荻港荻利
  2、签约日期:2010年5月17日
  3、交易标的:
  散货船“森海1”轮由独立第三方造船厂大连船厂建造,于1980年11月建成,载重吨为10,917吨,截至2010年4月底该船舶的账面净值为人民币740.45万元。
  4、购买价及付款条款
  经市场询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森海1”轮的出售价格为420美元/轻吨,总价折合成人民币为13,103,213元。根据买卖协议,荻港荻利须在双方签订买卖协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以银行汇票或电汇方式将船价的10%,计人民币1,310,321元作为定金付至京海航运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即有权派遣跟船代表上船熟悉船况直至交船。
  荻港荻利应在交船日期前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船款计人民币11,792,892元一次性以银行汇票或电汇方式汇至京海航运指定的银行账户。
  5、交付
  “森海1”轮将于2010年6月30日或之前在中国的荻港荻利拆船码头交予荻港荻利。
  6、其它重要条款
  在京海航运交付“森海1”轮前产生的所有有关交付“森海1”轮的责任、负债及风险由京海航运负责,而紧随交付后的所有有关交付“森海1”轮的责任、负债及风险则由荻港荻利负责。
  买卖协议须受一般不可抗力条文规限。倘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地震、火灾、海啸及战争,以致京海航运未能履行买卖协议,京海航运应立即通知荻港荻利终止买卖协议。如发生其它特殊情况如台风等,以致京海航运未能根据买卖协议交付“森海1”轮,京海航运须提前两天通知荻港荻利并建议新的交船日期。
  若荻港荻利未能根据买卖协议支付船款,则京海航运有权终止买卖协议及对任何引致的损失及利息索偿。
  如京海航运与荻港荻利就买卖协议发生任何纠纷及经合理协商后不能解决,则可交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中国进行仲裁。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森海1”轮于1980年11月由大连船厂建成,船龄为30年,属“高龄”老旧船舶(已接近33年强制报废年限)。由于该轮吨位小,船型老化,油耗高,单位成本高,市场经营经常处于亏损状态,且每年需投入几百万元的修理费才能通过年度特检,为此董事会批准在年度特检前将该轮以废钢船形式对外出售。经市场询价,董事会批准将其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中海工业所属荻港荻利。
  董事会相信,出售“森海1”轮可为本公司及京海航运提供更多营运资金。董事会现时对该等营运资金并无任何特定用途。董事相信有关出售不会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获本公司于2010年5月14日召开的二零一零年第四次董事会会议批准,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已事先审议、研究了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所有独立董事认为该项交易是交易各方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价格为交易基准订立的,对公司而言,上述关联交易是按正常商业条款,同时,是按对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六、备查资料
  1、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意见
  2、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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