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章程》第154条规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根据李黎监事会主席、林鞍监事、周桂泉监事、朱可炳监事的提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于2010年7月5日以书面方式发出召开监事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 全体监事监督了公司第四届第六次董事会(临时董事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并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对《关于审议董事会"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管理专户的议案"的提案》进行表决,一致同意如下决议: 监事会认为: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成员在审议表决上述议案时履行了忠实和勤勉义务,监事会未发现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监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召开及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