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公司章程》第112条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认可的其他人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章程》第117条规定: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拟议的决议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董事,且签字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作出该决议所需的人数的,则可形成有效决议。 根据何文波、马国强、刘占英、伏中哲、戴志浩董事的提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对《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管理专户的议案》进行表决,并于2010年6月11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及会议资料。本次董事会会议经过了适当的通知程序,召开及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全体董事审阅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管理专户的议案》,一致同意如下决议: 同意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外滩支行(账号:1001262129203213185)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账号:31001517700059126016)开设募集资金管理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分离交易可转债所附认股权证(宝钢CWB1,580024)行权(若有)所募资金的集中管理。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