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21日 ●除息日:2010年5月24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5月28日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公司于2010年4月29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0年4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现将分红派息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2009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向2010年5月21日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股利如下: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共计3,502,400,000.00元。 1.个人股东。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20%的税率代 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称QFII)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 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QFII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请获得本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的QFII 证券代码:600019证券简称:宝钢股份公告编号:临2010-012 权证代码:580024权证简称:宝钢CWB1 债券代码:126016债券简称:08宝钢债 最晚于2010年5月31日前(含当日)填写所附表格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请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 3.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0元。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红利发放日 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21日 除息日:2010年5月24日 红利发放日:2010年5月28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2010年5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办法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票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其余股票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电话:021-26647000 传真:021-26646999 邮寄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富锦路885号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室 证券代码:600019证券简称:宝钢股份公告编号:临2010-012 权证代码:580024权证简称:宝钢CWB1 债券代码:126016债券简称:08宝钢债 邮编:201900 六、备查文件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18日 证券代码:600019证券简称:宝钢股份公告编号:临2010-012 权证代码:580024权证简称:宝钢CWB1 债券代码:126016债券简称:08宝钢债 附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分红派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 中文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 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 地址 国(地区)别 填写人: 联系电话: 公司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