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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600015)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0-1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0月14日在北京华夏银行大厦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10月9日以电子邮件和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5人,实到董事11人,李汝革副董事长、丁世龙董事委托吴建董事长行使表决权,ColinGrassie(高杰麟)董事、TillStaffeldt(史德廷)董事委托赵军学董事行使表决权。有效表决票15票。到会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6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吴建董事长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任永光先生为副行长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任永光,男,1959年12月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外资管理处副处长,外资管理处处长,外汇管理处处长,办公室主任,计划资金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管理处处长,副主任、党委委员;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筹备组成员;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副局长、党委委员。现任华夏银行党委副书记。公司独立董事高培勇、戚聿东、牧新明、盛杰民、骆小元、卢建平同意聘任任永光先生为副行长。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发起设立浙江松阳华夏村镇银行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在浙江松阳出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浙江松阳华夏村镇银行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5000万元—1亿元、本公司持股比例为51%(含)—60%。授权高级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村镇银行设立的审批、筹建、开业等各项工作;授权董事会秘书赵军学签署与本次村镇银行设立有关的各项相关文件。
  会议要求经营管理层就下一步的村镇银行发展规划、管理体制等问题做出研究,提出议案,报董事会审定。
  表决结果: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提名方建一、孙伟伟、李汝革、丁世龙、ChristianKlausRicken、RobertJohnRankin、张萌、吴建、樊大志、任永光、赵军学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骆小元、卢建平、盛杰民、萧伟强、曾湘泉、于长春、裴长洪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高培勇、戚聿东、牧新明、盛杰民、骆小元、卢建平认为,本次董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方建一、孙伟伟、李汝革、丁世龙、ChristianKlausRicken、RobertJohnRankin、张萌、吴建、樊大志、任永光、赵军学;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骆小元、卢建平、盛杰民、萧伟强、曾湘泉、于长春、裴长洪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上述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议同意上述第三项议案提请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届董事会对ColinGrassie(高杰麟)、TillStaffeldt(史德廷)、高培勇、戚聿东、牧新明先生多年来的敬业精神和对华夏银行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
  特此公告。
  附件:1、董事候选人简历
  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15日
  附件1:董事候选人简历
  方建一,男,1953年7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曾任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部经理,首钢国际经贸部财务处副处长,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业务部财务处副处长,中国首钢国际贸易工程公司总经理助理,首钢船务公司副总经理,首钢海外总部金融财务部融资处处长、副部长,首钢总公司开发部副部长,首钢总公司财务助理总经理、总经理财务助理。现任首钢总公司董事、总会计师。
  孙伟伟,女,1955年6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业税务师。曾任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部长,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首钢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首钢总公司副总经理。
  李汝革,男,1963年8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山东菏泽发电厂副厂长、厂长、党委委员;山东电力燃料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山东电力局财务部主任;华夏银行董事、副董事长;交通银行董事;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局)副总会计师;湘财证券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总会计师、董事;英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副总会计师;国家电网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部主任兼资金管理中心主任。现任国家电网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丁世龙,男,1963年7月出生,管理学博士,高级会计师。曾任河南省电力工业局财务处综合财务科副科长、科长,河南省电力公司(局)财务处副处长、电力部经济调节司与国有资产监督司助理调研员(挂职锻炼)、河南省电力公司(局)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河南省电力公司总会计师,兼任河南开祥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国家电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副主任,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
  ChristianKlausRicken,男,1966年12月出生,德国籍,博士。曾任德意志银行管理报告部副总监,集团预算部总监,董事兼集团规划部总监,董事总经理兼战略控制部总监与投资控制部总监,PBC财务部全球总监兼首席财务官;兼任德国银行业协会账目委员会成员。现任德意志银行私人和企业客户(PBC)业务部执行委员会成员;德意志银行DeutscheBankPrivat-andGesch鋐tskundenAG管理董事会成员,存款与支付产品代理全球总监、首席运营官。
  RobertJohnRankin,男,1963年9月出生,澳大利亚籍,大学本科。曾任博雷·道森·华隆律师事务所证券和并购律师;瑞银集团及其前身任职,包括亚洲投资银行部负责人、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瑞银集团投资银行委员会成员、亚太区投资银行部负责人。现任德意志银行亚太区(日本除外)首席执行官。
  张萌,女,1958年10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助理会计师。曾任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业财务科副科长、科长、副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现任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吴建,男,1954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设备信贷处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区办事处副主任、主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总经理、党组书记,交通银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行长、党委委员;华夏银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华夏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樊大志,男,1964年9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东北财经大学教师;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董事、副总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华夏银行董事、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常务副行长。现任华夏银行董事、行长、党委副书记。
  任永光,男,1959年12月生,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外资管理处副处长,外资管理处处长,外汇管理处处长,办公室主任,计划资金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管理处处长,副主任、党委委员;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筹备组成员;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副局长、党委委员。现任华夏银行党委副书记。
  赵军学(曾用名赵京学),男,1958年4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包装总公司南方公司总经理助理,粤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夏银行深圳分行党组书记、行长。现任华夏银行董事、董事会秘书。
  骆小元,女,1954年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财政研究》杂志副主编、编辑部主任,会计学会会刊、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刊编辑部主任,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委员会委员兼考试办公室主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总会计师、注册中心主任等。
  卢建平,男,1963年1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生导师、教授。曾任浙江大学哲学系讲师、副教授,浙江大学涉外经济法律研究所所长,浙江大学国际经济法系主任、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
  盛杰民,男,1941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教授。曾在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复旦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任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萧伟强,男,1954年4月出生,大学本科。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北京首席合伙人、北方区首席合伙人。
  曾湘泉,男,1955年11月出生,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2000年至今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院长。
  于长春,男,1952年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教授。曾任吉林财贸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教研室主任、系副主任;长春税务学院会计学系任系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研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裴长洪,男,1954年5月,博士研究生,研究员。曾任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所所长;北京市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党组成员、高级经济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所长助理,外事局副局长,局长,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挂职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所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党委书记。
  附件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骆小元、卢建平、盛杰民、萧伟强、曾湘泉、于长春、裴长洪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件附件),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10年8月19日
  附件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骆小元、卢建平、盛杰民、萧伟强、曾湘泉、于长春、裴长洪,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骆小元、卢建平、盛杰民、萧伟强、曾湘泉、于长春、裴长洪
  2010年8月20日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0月14日聘任任永光先生为副行长,在查阅有关规定,参加会议并听取了董事会对候选人情况介绍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聘任任永光先生为副行长的议案》。上述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任永光先生为副行长。
  (此页无正文,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高培勇戚聿东牧新明
  骆小元盛杰民卢建平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0月14日提名方建一、孙伟伟、李汝革、丁世龙、ChristianKlausRicken、RobertJohnRankin、张萌、吴建、樊大志、任永光、赵军学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骆小元、卢建平、盛杰民、萧伟强、曾湘泉、于长春、裴长洪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事项,在查阅有关规定,参加会议并听取了董事会对候选人情况介绍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改选的议案》提名方建一、孙伟伟、李汝革、丁世龙、ChristianKlausRicken、RobertJohnRankin、张萌、吴建、樊大志、任永光、赵军学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骆小元、卢建平、盛杰民、萧伟强、曾湘泉、于长春、裴长洪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议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提出的,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提名方建一、孙伟伟、李汝革、丁世龙、ChristianKlausRicken、RobertJohnRankin、张萌、吴建、樊大志、任永光、赵军学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骆小元、卢建平、盛杰民、萧伟强、曾湘泉、于长春、裴长洪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银行业行业监管的规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后,其任职资格将报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
  (此页无正文,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高培勇戚聿东牧新明
  骆小元盛杰民卢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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